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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化”不能成为国有中小企业私有化的幌子 | |||||
| 作者:何干强一 文章来源:轉自網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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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化”不能成为国有中小企业私有化的幌子 何干强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民营经济”概念模糊改革方向 “民营化”的字面含义指的是“民营经济”化。营者,经营也。可见,“民营经济”原本是与“国营经济”的相对应的概念,它指的是由“民”而不是由政府直接经营的经济。如果按照这种含义来理解,“民营化”就应当被理解为,促进“国营经济”在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的条件下,从政府机构直接经营企业,转变为让企业总体工人自己经营;这样,转变的就是企业的经营机制,涉及的就是国家代表的全体劳动者与企业集体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但是,在改革实践中,“民营化”却被赋予了私有化的实际含义。 众所周知,“国营经济”的弊病在改革初期已为人们所共识,所以,它不久就被国有经济这个体现所有制本质的概念所取代。这种改变,是为了让人们理解,国有制实质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但是需要改变国家直接经营、政企不分的传统体制,寻求适应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在近些年来的中小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实践中,民营经济却被当作了一个与国有经济相对应的概念来使用和宣传了。而与国有经济相对应的概念,本应是“民有经济”。所以,事实上,“民营经济”概念已经被偷换成表现所有制性质的“民有经济”概念了。 “民有经济”,或者从所有制角度来看的“民营经济”,是一个十分混杂的概念。非国有的经济都可以称之为“民营经济”;生产资料所有权归私人所有,也可以称之为“民营经济”,这就使改革的方向变得模糊不清了。而许多地方国有中小企业的“民营化”“改制”,推行的正是“一刀切”地变国有制为私有制。这里对“改制”加上引号,指的是实践中“改制”的含义,就是“改为私有制”,但是,却给人以体制改革(所有制性质一般并不改变)的假象。于是,在所有制性质上模棱两可的“民营经济”,加上似是而非的“改制”,在概念上就起到了一种模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方向,隐蔽地推行私有化的作用。 诚然,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竞争性领域的部分国有中小企业因收缩战线的需要,因长期亏损等原因,可以通过产权交易退出国有制经济。同时,为了壮大整个民族经济的力量,充分发掘民间资本的潜力,很有必要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的发展。如果是这样,完全可以把部分国有中小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明确地表述为转向私有制经济或转向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把改革的具体目标直接表述为私营经济、个体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国有控股经济等所有制性质十分明晰的科学概念;完全用不着让“民营经济”这个非常含混的概念,来替代或淹没这些科学概念。在实践中,只有实事求是地用这些相互之间有本质差别的科学经济概念,判断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及其具体形式,才有利于我们调节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寻求到促进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结合的体制形式。 涉及所有制的改革,使用的经济概念必须有十分清晰的含义,这关系到我们能否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改革方向。其实,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不包括个别具体部门)的正式文件中,并没有使用过“民营经济”这个含混概念。然而,在地方上,这个概念伴随中小企业的“改制”,在政府文件和报刊却已经反复使用,甚至在国家级的报刊上也屡见不鲜,这就使许多人误认为它是一个可以名正言顺地对企业改革起指导作用的科学概念了。这种误区必须澄清。须知“民营经济”这种含混概念的继续使用,在实践上只会扭曲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方针,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民营化”导致两极分化 不容回避,正是在大量使用“民营经济”概念,大力推行国有中小企业“民营化”的这段时间,产生了社会普遍关注的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最近,报刊披露了东部某省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数据,其中提到,城镇居民最高收入人群和最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差距,由2000年的5.4倍,增加到2004年的10.7倍。可能有人会问,这种情况果然是“民营化”“改制”造成的吗? 在笔者看来,目前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主要是国有中小企业的私有化“改制”造成的后果。居民个人收入属于分配关系范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一个基本原理,即《资本论》中指出的,“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而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可见,从根本上说,个人收入分配关系是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决定的。近几年来,城镇所有制关系的急剧变动,主要就是国有中小企业的“民营化”,即公有制经济向私有制经济的急剧转化。而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必然表现在分配关系上的特点,在企业内部,就是企业主与雇佣工人收入差距的两极分化;在企业外部,则是伴随企业私有者资本的不断积累,发生工人的失业和贫困。因此,正是城镇发生的这种所有制关系的急剧变化,导致了收入分配关系的急剧变化,导致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急剧拉大。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限度内的私营经济,具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它是从属于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是有利于人民的;但是,这决不意味着私有制经济成分越大越好。如果让“民营化”“改制”盲目地扩展,不加限制,那就势必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势必导致两极分化,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生蜕变,从而使私营经济从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也会发生蜕变。 “民营化”造成的不良后果具有长远性 有人认为国有中小企业“民营化”无可非议,因为比起“改制”以前,地方政府的税收增加了;而政府增加税收,这是有利于人民的。这里,不讨论这种“改制”是否真的有利于政府长久增加税收,也不讨论其他改革方式与这种“改制”方式相比,究竟谁更有利于政府增加税收。单从“民营化”产生国有资本流失的不良后果,就已经说明,这种改革取向,决不是无可非议的。众所周知,在这方面,当前国资管理部门和理论界都已经在反思。 其实,在“民营化”过程中的产权交易环节流失国有资本,这只是发生在流通关系层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具有暂时性,相对比较容易解决;严重的是在生产关系层面,“民营化”削弱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将给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长远性的不利。我们应当深入反思“民营化”对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带来的长远性不利。认识这种长远性的不良后果,有助于人们走出国有中小企业“民营化”“改制”的误区。 不言而喻,按照国有中小企业“民营化”的思路“改制”下去,公有制经济比重只会越来越降低,而私有制经济成分必定越来越扩大。由于在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生产力条件下,中小企业中劳动密集型的居多,它们的私有化,将导致大量的劳动者处于私营经济关系之中,这势必扩大两极分化,降低广大劳动者的收入总量;并由此降低有购买力的社会需求,出现生产过剩(表现为消费不足),影响宏观经济供求平衡,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这种后果,将使人民政府背上沉重包袱,陷于脱离群众的十分被动的境地。 当前,人们已经看到,各级政府本着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对居民收入差距拉大深感忧虑。不少党政领导同志已在强调要采取措施,努力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和谐。但是,“民营化”的后果却给人民政府调节收入差距设置了难题。因为靠政府具有暂时性的一两次再分配(所谓二次分配)的调节,来缩小收入差距,只能救“急”,不可能救“穷”;而要长久不断地依靠政府财政来缩小收入差距,并解决由此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消耗的财力又会大于“民营化”改制短期内所增加的税收。难题更在于,如果政府今后想不断地用二次分配方式缩小贫富差距,势必要提高税收,增加财政收入才能办到,但是这难免受到企业主们的抵制,他们会抱怨,你们从企业利润中抽取更多的税收,会影响我们企业再生产的效率!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是已经发生了这种情况吗?美国经济学家奥肯的效率与公平理论难道不正是这种情况的理论表现吗? 由此看来,“民营化”造成的结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到私有制的变更,这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是长远起作用的因素,所以,靠政府的二次分配来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只能治“表”,而不能治“本”。要真正促进收入差距缩小,只能从所有制关系上扭转私有化的错误方向。这就必须停止使用“民营经济”概念,彻底转变打着“民营经济”这个模糊概念的旗号而走私有化道路的所谓“改革思路”。 努力推进中小企业公有市场化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在改革实践中既“敢于实验”,“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同时又“要总结经验,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新问题出来抓紧解决”。当前,很有必要用这种科学的改革观,反思国有中小企业的“民营化”,在停止使用“民营经济”概念的同时,积极探索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多种体制形式,尽最大努力逐步纠正“民营化”造成的不良后果。 首先,应当从思想上确立社会主义改革方向,摆脱国际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新自由主义的核心是在市场化改革中推行私有化、非宏观调控化、全球自由化和福利私人化。我国许多地方,在中小公有制企业体制改革(包括集体企业)之初,主要是股份合作制、公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这是得到广大职工支持的。但是,这样的改革推开不久,几乎还没有经过一个应有的稳定阶段,其效果尚未得到应有的显示,就立即在所谓“经理层必须持大股”、“反对(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等舆论中改变了方向,于是,大批中小公有制企业在地方政府自上而下地推动下转变为私人合伙制,进而又在“经理层购买”(MBO)为主要方式的“民营化”风潮下一刀切地被私有化。“民营化”的经济思想的来源,就是新自由主义所谓“企业私有者控制有效论”,可见,“民营化”正是新自由主义鼓吹的私有化在我国的具体表现。为此,必须根本转变“民营化”的改革思路。这就要求在改革的指导思想上,正确理解党中央关于“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基本方针,要把适应经济市场化趋势,服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全局,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机制,从总体上促进国有资本增强活力,保值增值,同促进国有中小企业寻求新的有利于广大劳动者的体制形式,让广大劳动者共享改革的成果,紧密地结合起来。 其次,在还有不到20%的尚未改制的国有中小企业中,应当努力促进它们实现公有市场化。这就是说,要紧紧依靠工人阶级,尽可能在国有中小企业中,推行保持公有制性质的多种体制形式,促进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有些国有中小企业本来就能够赢利,那就应当鼓励他们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经营水平,继续保持国有制性质。有些国有中小企业需要纳入结构调整,那就应当尽可能鼓励、支持已经显示活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他们进行并购、改造或重组。如果有些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资本需要退出,那就应当尽可能引导企业职工集体同国家进行产权交易,推行合作经济、集体持大股的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使国有制转为多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这样才能有利于大多数劳动者。应当把这些改革方式作为主要的方式。只有在企业长期亏损、职工集体对企业管理也失去信心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实行私人资本收购,而这样做,也要杜绝原企业的负责人收购。 第三,对于已经“改制”的企业,则有必要组织“回头看”。也就是要贯彻邓小平关于“总结经验,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的精神。当然,在具体实践上,要从经济稳定发展的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选择时机,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应制定有利于纠正失误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那些被私人非法占有的国有资本,逐步依法收回。这样,才能顺应民心,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好科学的改革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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