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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改革开放”应该如何来进行? | |||||
| 作者:九月十五 文章来源:轉自網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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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民心者得天下、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振兴中华 (五) ——我们的“改革开放”应该如何来进行? 作者:九月十五(lujun1999) 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保障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各项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行为规则,他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利用科技知识,加工自然资源和自然资源的加工品,生产产品,来满足社会公民生活需要的过程中,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关系。
那么商品中到底有哪些价值呢?马克思提出了剩余价值理论,认为商品中包含有工人的工资和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我认为剩余价值理论并不全面,商品中应该包含自然资源的价值、工人的工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创造的剩余价值)、生产企业的投资人利益、商业企业的投资人利益,总共有五项。而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全部建立在如何预防剥削剩余价值的基础之上,因而他是有错误的。他是不适合发展生产力的,甚至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急需要修正。如何修正,也就是如何保证社会主义公民的合法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的问题。
我们的改革开放应该完全按照如何保护社会主义公民的合法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原则来进行。
社会主义公民有哪些合法的经济权利呢?1、自然资源的平等占有权。2、社会主义公民得到与他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资的权利。3、社会主义公民创造的剩余价值不被剥削的权利。4、社会主义公民投资的生产企业,合法的得到与他所占有股份相适应的投资回报的权利。5、社会主义公民投资的商业企业,合法的得到与他所占有股份相适应的投资回报的权利。总共有五项,下面我来逐项分析如何尽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到损害。
第一、 自然资源的平等占有权。 如何保证公民对自然资源的平等占有权?应该从几个方面来考虑。 1、国家的自然资源是属于国家的全体公民所有,而不管他的年龄大小,身份的高低,贫穷还是富有都平等的占有一份产权,都平等的获得一份收益。中国人一出生就拥有这份产权,去世才放弃这份产权,这份产权不能够继承与转让。如放弃中国国籍,就自动放弃这份产权。如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就自动拥有这份产权。 2、国家的自然资源不仅仅是属于我们现在活着的中国人,还属于一百年后、两百年后的中国人。所以,国家有些自然资源(如土地资源之类)不能够买卖,只能够租用。国家有些自然资源(如矿产资源之类)私人、集体、企业都不能私自开采,只能够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的批准哪些企业开采及开采多少数量。如批准甲企业今年可产煤10万吨,他就不能产煤11万吨。如多产了,就视为非法,将受到法律制裁。因为我们还要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自然资源,所以我们不能无计划、无限制的进行掠夺性开采。 3、保护公民对自然资源的平等占有权首先要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取得最大的收益,卖个最好的价钱。 如果,某一行业、某一公司以不公平的价格购买了属于全民的自然资源,实际上就是这一行业、这一公司剥削了全民的财富,这将是一种违法行为。现在以煤炭资源为例来说明:现在的火力发电工厂购买的电煤价格是低于其他行业的用煤价格的,实际上就是一种剥削,是需要消灭的违法行为。还有,我认为应该重新组建煤炭部,自然资源行业应该由政府部门统一计划经营。煤炭部的主要职责不是管理煤炭企业,(煤炭企业应该是谁投资谁管理,中央政府利用全民资本投资的就是中央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利用全民资本投资的就是地方政府管理,私人利用私人资本投资的就是私人自己管理),而是负责各地煤矿开采权的拍卖(中央全民企业、地方全民企业、私人企业都可以参与拍卖,拍卖过程必须用立法的形式公开化、透明化,存在暗箱操作就存在腐败)。煤炭企业开采出来的煤不能自己销售,只能够给煤炭部,然后由煤炭部制定统一的价格卖给国内的用煤企业或者出口。国家再制定煤炭出口税的高低来鼓励或限制出口。如果国内生产的煤炭不能够满足国内需要,用煤企业不能够自己去进口,而应该由煤炭部统一进口,再卖给国内的用煤企业。现在,很多需要进口资源的企业各自为政,全民企业与全民企业自己哄抬价格,损害的是谁的利益?损害的是全民企业的投资人-全体国民的利益。这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情必须用制度来加以铲除。各地煤矿开采权的拍卖实际上就是煤矿开采费用的竞争,就是煤炭部经过勘探甲煤矿有两千万吨的储量,准备用五年的时间开采完,哪个企业出的开采费用最低就给哪个企业开采,而不用管他企业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还是私人的。如果私人企业用用一千万元的最低开采费用赢得竞标,那么每采一吨煤就要给他五角钱,每年计划你开采四百万吨,就要给你二百万元的开采费用。如果你完不成任务,你自己要受到损失也给国家造成用煤紧张,就要终止你的合同。如果你开采了五百万吨煤,也只能给你二百万元的开采费,还要收你的煤炭储存费用。当然,这只是一个极端的情况,真正的合同肯定会有一个浮动范围的,而且,计划也要根据经济的发展来调整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违反了这些制度就是违反了法律,我们不可能要求上级管理部们时时刻刻盯着下级不去犯法,而要给予各个过程中的参与者、参与公司监督的权利。如果有证据他们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如果判违法,那违法者必须就地免职,并追究法律责任。所有能够买卖的自然资源都可以参造煤炭部的管理模式来管理。 如不能买卖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管理模式就采用我前文分析的《非农业用地的全民所有制》,这里就不再罗嗦了。 4、保护公民对自然资源的平等占有权再就是保护公民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收益权。以前,国家卖自然资源的钱一部分留给了企业一部分上交了国家财政,再由政府进行二次福利分配。这种分配没有一点公平性,而且分配过程也是暗箱操作,存在大量的腐败行为。现在,则应该把卖自然资源的钱存入每年的国民自然资源收入账号,年底直接平均的分给每一个国民,消灭一切分配不公和腐败的可能性。 第二、 社会主义公民得到与他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资的权利。 如何保证社会主义公民得到与他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资的权利?应该从几个方面来考虑。 1、我们要弄明白我们怎么才知道一个人的工资是与他的工作能力是相适应的。以前,在计划经济时期,是采取级别工资的。事实证明,一个人的工作能力是与他学习科技知识的积极性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成正比的,然而,我们工资的调整却根本就没有反应出个人工作能力的改变,或者落后于个人工作能力的改变。实际上,这种级别工资制度直接违反了我前文所分析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四条原则中的第一条“社会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分配要调动社会公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第二条“社会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分配要促进社会公民掌握更高的科技文化知识”。因此,我们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级别工资制度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必须要打破的。如何让一个人的工资与他的工作能力相适应,通过人才市场来知道,工人和老板直接来洽谈,双方都满意就可以了。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工人的工作能力有了提高,他可以与老板重新洽谈工资。老板不答应,工人可以辞职,重新去人才市场找一份与自己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和工资。老板如果认为工人的工资与他的工作能力不相适应,也可以解聘此人,重新去人才市场招聘工人。 2、所有的用工单位与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同和正式合同)。国家要以法律的手段强制制定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10个月的月薪。如有,员工与用工单位打官司,用人单位必须拿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拿不出来,则判赔偿10个月的月薪。如拖欠工资,也照此办理。现在的劳动监察大队根本就是浪费纳税人的钱却没有做什么事情,可以予以撤消,每个县市只保留3—5人,作为政府公诉人的角色,代替员工与用工单位打官司。看到现在,到处有工人讨工钱,三番五次的讨工钱,还要总理出面才能够拿到工钱。我不知道我们的法律是不是摆看用的,为什么不能维护工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法院判用工单位违法,由劳动监察机关直接把钱赔付给员工,用人单位再把钱赔付给劳动监察机关。
第三、社会主义公民创造的剩余价值不被剥削的权利。 我非常遗憾的告诉大家,在社会主义阶段,我们无法利用各种制度和法律手段来保证公民创造的剩余价值不被剥削的权利。我们只能尽量降低剩余价值被剥削的程度,这个降低直致消灭剩余价值被剥削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我们从社会主义走向共产主义的一个过程,是我们社会发展所必需要经历的一个过程。 如何降低剩余价值被剥削的程度?采用何种方法能够减少剩余价值被剥削?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个事实。我们被剥削的剩余价值是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化不断变化的,当一个商品价格在不断降低的时候,实际上单个商品被剥削的剩余价值是在减少的,也就是公民的工资能够卖到更多的商品,这也是为什么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能够促进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原因。但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只能够减少剩余价值被剥削的程度,不能够完全消灭剩余价值被剥削。如何完全消灭剩余价值被剥削?只有剩余价值的创造者和剩余价值的剥削者完全合二为一的时候,那么就没有人不劳而获了,也就是社会公民自己剥削了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就是消灭了剥削。为什么资本主义社会出现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为什么能够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因为股份制企业里,有一部分公民是剩余价值的创造者又是剩余价值的剥削者,实际上消灭了一部分剥削,所以股份制企业能够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股份制企业里的工人股东越多,这个股份制企业的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就越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越强,日本的经济为什么搞的比美国的还好?就是因为日本股份制企业里的工人股东比美国企业多的缘故。这是符合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的,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剥削程度越低的企业越具有市场竞争力。但是但股份制企业也只是消灭了一部分剥削,要完全消灭剥削,只有所有企业全部实行全民所有制,那么全部社会公民既是剩余价值的创造者又是剩余价值的剥削者,也就完全消灭了剥削。消灭了剥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所表现出来的竞争力是任何私营企业都无法竞争的,也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必然要取代资本主义经济上的原因。
遗憾的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还很穷,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很多的资金,我们没有那么多全民资金来办全民所有制企业,所以我们现阶段无法消灭剥削。既然无法消灭剥削,那只能尽量减轻劳动人民所受的剥削。所以,我们现在要允许私营企业的发展,还要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因为只有全民企业、私营企业、混合企业之间的充分公平竞争,才能不断的降低我们被剥削的剩余价值,才能不断的给市场提供丰富的产品。
中国从社会主义走向共产主义的过程,也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断发展壮大的一个过程,不断利用公平竞争原则逼迫私营企业退出经济领域的一个过程。当我们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公平竞争原则使一切私营企业退出一切经济领域的时候,实际上就是我们接近消灭公民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剥削的时候。 有人会问,你前文不是说共产主义社会的人不是还拥有科技知识的平等占有权吗?这项权利如何通过斗争得来呢?其实,这项权利是不需要通过斗争来取得的。因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实际上就是企业的投资人,一个企业投了巨额资金开发的新产品,新产品的知识产权是属于企业的投资人所有的,而不是新产品的开发人员,顶多也就是按比例开发人员与投资人共同拥有。随着,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取得绝对地位,共产主义社会公民的科技知识的平等占有权自然而然就到手了。 在这个过程中,公平竞争原则至关重要,如果破坏了这个原则,实际上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国家要制定《公平竞争法》保护全民企业、私营企业、混合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四、社会主义公民投资的生产企业,合法的得到与他所占有股份相适应的投资回报的权利。
这实际上就是如何保护投资人权益的问题?有很多人以为一谈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资本家的利益,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实际上,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最重要的就是保护13亿全体国民,这群最大的投资人的利益。而且,这群最大的投资人的利益正遭到最严重的抢劫、掠夺。 因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企业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度,现在所说的国有企业,他的产权人实际上是全体国民,并不是国家,也不是政府。公有制企业的投资资金完全来自于全体国民上交给政府的钱,政府是承诺给全体国民免费医疗、免费教育、免费住房、养老金的。主要是股东们的收益权,分配的权利掌握在各级官员手中,给各级官员的分配不公和腐败提供了可能性。而正是各级官员的分配不公和腐败直接扼杀了人民群众劳动、工作的积极性,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而厂长、技术人员、劳动工人,他门的工资并没有与他们的劳动价值挂钩,也扼杀了他们劳动、工作的积极性、也扼杀了他们继续学习,提高本身技能的动力,最终导致了劳动效率低下,政府无力继续提供免费医疗、免费教育、免费住房、养老金。这是,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缺乏活力、停滞以至于政权崩溃的根本原因,也是邓改革的直接原因。 其实,全民所有制企业实际上就是股份制企业,只不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总股本是13亿股,总股东13亿人,中国人一出生就拥有这份产权,去世才放弃这份产权,这份产权不能够继承与转让。如果按照西方现代股份制企业的管理模式来管理,直接从人才市场上聘请厂长、技术人员、劳动工人。厂长、技术人员、劳动工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工资,他们将会不断的学习,提高本身的技能。全民所以制企业的产权和收益权,应该和自然资源的产权和收益权的管理模式一样。直接进行年终分红,自然就不存在各级官员分配不公和腐败的可能性了。建立了这样一套体制,公有制企业将会飞速发展规律,共产主义的实现指日可待。 现在的“产权改革理论”是错误的。一个企业的亏损只跟企业的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的失误有关,而跟企业产权是哪个老板拥有是没有关系的!此理论实际上是否认企业的产权是全体国民.先是说企业的产权是属于国家(而不提全体国民),而后呢?又说企业的产权是属于国有企业的职工,实际上都是错的。企业的产权是属于企业的投资人所有,不是企业的管理人所有(政府)也不是企业的员工所有。现行政策,MBO (把企业贱卖给管理层)和股份制改造(把企业股份分给企业职工)都是错误的。为什么否认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全体国民呢? 因为他要抢劫全体国民的财产把他分给私人所有.实际上否认的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为资产阶级复辟开辟物质基础、人员基础。现在鼓吹“产权改革理论”的人,就是毛主席在文化大革命中千方百计要打倒的党内的走资派。毛主席一直提醒我们:“走资派还在走,走资派就在党内。”在文化大革命中,有几个人能够理解?现在我们能够理解了,那些鼓吹“产权改革理论”的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不都是共产党员吗?很可惜,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错误理解,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没有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进行很好的保护。所以,保护投资人权益的问题?最急迫的就是保护国民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收益权的问题。 第二个急需要保护的投资人就是广大的股民。现在,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遭受了严重的侵害,谁侵害的?大股东。 如何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我认为应该实行年终分红制。如果这家上市企业全民股占40%,个人股占60%。那么这家企业年终分红的钱40%存入当年国民全民所有制企业收入帐号,60%进入股市直接分配给股民。 第五、社会主义公民投资的商业企业,合法的得到与他所占有股份相适应的投资回报的权利。
保护商业企业投资人的利益,和保护生产企业投资人的利益是相同的。 lujun1999 2005-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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