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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并存条件下-国企改制之我见          【字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并存条件下-国企改制之我见
作者:windswat…    文章来源:轉自網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28
[原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并存条件下-国有改制之我见

一、     以往全民所有制的历史教训:

十月革命以来、世界上的科学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基本上都走了一条斯大林式的道路。这条道路就是:将全民所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实质上的政府所有制;采用的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模式;企业的领导干部等同于政府成员。这种体制造成了旧公有制企业的如下弊端:
一)     企业真正所有者的监督权利缺失。
二)     企业目标混乱,既是社会生产盈利单位,又要兼顾政治目标。
三)     企业领导人权责不对应,企业领导人的利益取决于上级部门对其的评价。
四)     企业没有自主能力、丧失创新能力。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环境对企业的要求:

一)     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二)     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根本目的就是盈利最大化。
三)     市场经济中企业的主要行为就是竞争。
四)     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决策要迅速灵活,富有创造性。
由此可见原有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先天不足。

三、     新公有制的机构设置:

一)     民主选举的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公资委”)

a)     主要职能:代表人民管理公有资产;招标公有企业职业经理人,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公有企业委托经营协议;根据公共会计机构的报表和企业职代会的报告监督企业公有资本的使用与盈亏;根据公有资本的收益情况决定经理人的报酬与奖惩、给予离任经理人企业发展潜力特别红利;发现经理人合约期间有触犯解约条款的,公资委应解除合约,并根据约定追偿损失。决定公有资产的积累、再投资和消费。
b)     产生方式:全民(或全国公有制职工)民主差额直接选举产生。
c)     任职任期:公资委委员专业化,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政府职务或进行公资委以外的营利性活动,任期三-五年,可连选连任。
d)     责任目标:对选民负责,实现公有资产整体性实质增长。
e)     权力限制:1)仅根据协议,对企业经理人仅进行经营目标考察,按协议给予经理人报酬、奖赏和惩罚。不得干涉企业经理人经营活动。2)受公共审计机构审计,决策过程与工作绩效对选民公开透明。
f)     收入收益:任期内优厚的工资,任期完成审计后的资产增值奖励金。

二)     企业的职业经理人(简称“经理人”)

a)     主要职能:根据与公资委签定的委托经营协议,具体经营和管理企业,决定企业的投资生产,拥有经营合约期间企业资产的支配权,招聘或解雇职工。
b)     产生方式:由公资委全社会公开透明招标选择。
c)     任职任期:通过委托经营协议签订合作期限,优秀经理人可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任职期间不得经营相关产业私有企业。
d)     责任目标:实现委托经营目标、实现企业增值发展、提升企业的长远发展潜力。根据委托经营协议承担经营责任。
e)     权力限制:1)受法律约束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贪污公有资产。2)在符合劳动法的的前提下进行企业职工的招聘与解雇。3)受公共会计机构的审计。4)受职工代表会的监督。5)合约期间有触犯解约条款的,应被立即解约并承担约定赔偿。
f)     收入收益:根据协议或的报酬与奖励、根据协议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离任后根据协议获得企业发展潜力特别红利。

三)     企业职工代表会(简称“职代会”)

a)     主要职能:代表企业职工监督企业运营和资产运作。
b)     产生方式:由企业职工选举产生。
c)     任职任期:一般任职期限等同经理人合约期限,非经1/3以上企业职工提出、过半数通过不得解职,且未经企业职工过半数投票通过经理人不得解聘职工代表。
d)     责任目标:监督企业自有资本流向和经营情况,定期形成报告上报公资委。
e)     权力限制:可察看企业经营账目,有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但不得干涉经理人的经营行为。
f)     收入收益:获得代表津贴。

四)     其他相关单位

a)     审计机构:隶属人大的咨询机构,负责审计公资委的资本运作,审计公资委委员的收入情况,将审计结果对选民公开,同时对公资委的选民公布公资委的决策过程和公资委委员的决策行为。为选民投票提供参考。
b)     会计机构:独立经营性单位,根据与公资委签订的服务协议对具体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将财务报表提供给公资委作为经理人考察依据。
c)     工会:协助企业职工成立职代会,协助职工与经理人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和基准工资。
d)     党组织:协助职工成立工会,领导工会工作,通过公资委中的党员、担任企业经理人的党员,体现党的主张。

四、     新公有制企业管理流程:(见题图)


五、     新公有制的特点:

一)     解决了公有制企业所有者监督管理缺位问题。
二)     实现了彻底的政企分开,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三)     实现了企业的权利和行为自主,经理人决策反应快速,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四)     企业目标清晰,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根本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
五)     实现了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形成利益相关、权责分明、互相制衡的关系。
六)     提高了管理和监督的可操作性。选民考察公资委是考察公有资产的整体增值,公资委考察经理人是主要考察企业有形无形资产的增值,均是可以量化可监控的指标。
七)     提高了公有制职工的收益和积极性,公有资产的收益除了缴纳税收和用于投资再生产以外,结余部分由公资委决定以公有制职工附加养老金、附加失业保险、附加住房公积金的形式返还给职工,提高了公有制企业对劳动者的吸引力,反过来也增强了公有制企业的竞争力。

六、     新公有制实现的要点:

一)     公资委必须是民主选举产生,这是整个结构成立的根本保证。公资委的决策和公有资产的情况必须对选民公开透明,包括公资委委员的个人收入和参与决策的行为都必须公开透明。
二)     公证独立的审计机构和会计机构必不可少。
三)     经理人的日常经营行为不受干涉,除非触犯约定的解约条款。
四)     经理人必须是面向社会公开透明招标产生。解约原因、终约审计都必须对公资委选民公开透明。
五)     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税负平等,不额外承担政府财政。

七、     新公有制必须具备的法律条件:

一)     个人破产法:由于公资委委员和经理人都是以个人身份取得职务的,存在责权对应问题。要实现经营责任的追究就要落实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可以比照个人收入与企业收益的比例采取比例赔偿制,但委员或经理人作为个人,其赔偿能力还是有限的,所以要通过破产法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维持对其个人的债务追偿,避免出现包盈不包亏的现象。

二)     反垄断法:由于公资委控制的是全国或者一个地区的公有制企业,其目标又是资产收益最大化,在管理上会有垄断倾向,虽然公资委的选民组成既包括生产者又包括消费者(这一点后面会提到)可以抑制这种倾向,但是反应滞后,所以必须有一套严格反垄断法律。

三)     公有资产保护法:主要用于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

八、     新公有制需要解决的几点问题:

一)     公资委的选民构成:在社会主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必定有一部分有产阶层,拥有私营企业的业主及其代理人是否能成为公资委候选人和选民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会不会发生利益输送?因为公有制企业和其私有企业是竞争关系,会不会发生故意损害?在以往的公有制实践中,企业掌握在政府手中,政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理,所以所谓全民所有制其实只是无产阶级公有制,那么新的公资委是不是应该在公有企业职工范围内选举产生?限定这样的范围会不会有副作用?这一点需要讨论。另外,公资委的选举应该考虑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应该有两方面的代表以避免出现垄断现象。

二)     公资委的机构:考虑缩短监督链条、降低机构成本、同时降低管理难度,公资委不宜过分散或过度集中;而且考虑避免垄断,公资委不能按行业划分组成。故应该设全国性公资委,主要管理投资全国性大中型企业。同时设省级公资委,主要管理地方性中小型企业。同时应明确两级公资委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而且允许跨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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